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義務,作為公民的學生自然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憲法規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正是這種權利和義務使得學生這壹範疇具有了法律意義,受到了法律的保障和約束。同時,學生的義務也來源於教育法和特別法——現在大多數國家都在基本教育法中規定了學生的義務。另壹方面,學生的義務也來源於學生守則和學校的相關規定。
學生義務的範圍和學生權利壹樣,有時間和空間,是兩者的結合。
學生的義務應是在校期間,即學生在學校或教育機構註冊並取得檔案材料時,在註銷註冊時終止。在此期間,學生受到憲法、教育法和特別法中相關義務的約束,更受到本學校或教育機構相關規定的約束。
至於學生義務的空間範圍,壹般來說,學生在學校內受相關學生義務的約束是理所當然的,而校外的義務則應加以區分。從學生義務的概念和大多數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看,學生壹般被視為社會中的壹個階層、壹個群體。學生同樣受到校內外相關義務的約束,也受到公民義務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