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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具有法律主體資格?

分支機構不屬於法律主體,原因如下:

1.分公司不是企業法人,沒有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分公司只是公司的壹個分支機構,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2.分公司是企業主體形式中的壹種特殊存在。雖然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有獨立的經營資格,取得營業執照後才能在國外經營,分公司負責人也是合法註冊。但是,現行《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法律地位和具體權利義務,導致實踐中難以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具體權限和相關問題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210條

未經依法登記,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或者未經依法登記,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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