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易法庭開庭流程如下:
(1)審前準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
(2)聽證;
(3)判決與送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當庭宣判,但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二、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糾紛少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支付時間和金額有爭議的只是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金額較小的債務案件;
5.繼承範圍和繼承人明確、訴訟繼承金額較小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較小的損害賠償案件;
7.其他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訴訟金額較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