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四條。標的物為特定標的的,應當執行原標的。原物已經毀損、滅失的,經雙方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未能就折價賠償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九十壹條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壹)告知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二)聽取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4)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各方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五)確定履行補償的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