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援助人員被禁止做的事情有哪些?

法律援助人員被禁止做的事情有哪些?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包括: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審理已經終止或者已經撤銷的;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等。

接受方應履行哪些義務:

我們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但要註意,在享受法律援助的過程中,我們也有自己的義務:

1,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材料,不撒謊不作弊;

2.配合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

3、如果受援人能通過本案獲得更大的利益,可按法律援助機構的規定支付費用。

二、有哪些事項不能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法律援助時,要註意看是否屬於不能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

1.因申請人的過錯或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引發的訴訟案件;

2.申請人不能提供訴訟案件的相關證據和材料的;

3.不需要訴訟的案件,由行政機關直接辦理;

4、申請人不如實提供證據,出具虛假證明欺騙法律援助人員的;

5.需要訴訟的案件是3000元以下的債權債務糾紛;

6、管理部門認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後,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

  • 上一篇:法律事務專業範疇是什麽?
  • 下一篇:法務會計參考(10,含3-4門英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