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方應履行哪些義務:
我們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但要註意,在享受法律援助的過程中,我們也有自己的義務:
1,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材料,不撒謊不作弊;
2.配合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
3、如果受援人能通過本案獲得更大的利益,可按法律援助機構的規定支付費用。
二、有哪些事項不能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法律援助時,要註意看是否屬於不能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
1.因申請人的過錯或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引發的訴訟案件;
2.申請人不能提供訴訟案件的相關證據和材料的;
3.不需要訴訟的案件,由行政機關直接辦理;
4、申請人不如實提供證據,出具虛假證明欺騙法律援助人員的;
5.需要訴訟的案件是3000元以下的債權債務糾紛;
6、管理部門認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後,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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