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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轉移網商銀行的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事人收集證據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還原客觀真實。但在實踐中,壹些法官認為,舉證是當事人的事,法院沒有義務為當事人收集證據。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事實的,不能按作證處理。

考慮到目前審判實踐中人少案多,法官工作量大,向法院申請取證困難。但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2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了法院采信民事證據的基本原則,即法院應當采信證據而未采信,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對於程序違法的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

擴展數據訴訟中的常見證據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可以清晰地反映資金的支出和收入情況。比如民間借貸,出借人何時向借款人付款、付了多少錢、借款人是否還款等關鍵事實都可以通過銀行流水體現出來。

假設A轉賬給B的當天,這筆錢會立即分多次從B的賬戶轉出,收款賬戶都與A有關,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A是否涉嫌虛構銀行流水以達到“砍頭利息”的目的,甚至是否涉嫌套路貸。

假設甲起訴乙,當庭取出乙的銀行賬戶,但甲無法陳述如何取得證據,需要仔細審查甲和乙是否涉嫌虛假訴訟,或者證據是否非法取得,是否具有證明效力。

黑龍江法院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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