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損失,是指因存貨盤虧、固定資產和存貨毀損、報廢、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1年10月起施行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進壹步明確,企業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含應收票據、各種墊款、企業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投資、股權(權益)投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及公告規定的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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