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侵權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是賠償責任主體。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 * *同行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 *同行使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同為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