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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居住年限有區別嗎?怎麽區分?請說明原因。

同居關系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該法頒布前,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壹)對若幹問題進行了解釋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同居關系應當當庭解除(和解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公布後,法院將不承認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據第壹條提出的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所以現在法院不會受理同居的訴訟。1994年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按離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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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現在沒有事實婚姻,1994年以後才算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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