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
1,屬於自己的轄區。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由自己管轄的案件;
2.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
3、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群眾舉報或者移交違法犯罪嫌疑人,應當作出下列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案件登記表和回執,將案件回執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
(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
(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缺少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