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3.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單位占大頭,個人占小頭。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新勞動法增加了處罰條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新《勞動法》第47條詳細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二)患病或者受傷的;(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4)失業;(5)軸承。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