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