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設立的省級行政區。199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已在香港設立辦事處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外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