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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費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法律分析: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五加蓋印花。根據文件編號。(90)國稅發173,在貨運業務中,凡明確規定發貨人與發貨人之間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於合同性質。鑒於各種貨運業務使用的單證不夠規範統壹,不便征收印花稅。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倉儲合同按倉儲成本的千分之壹加蓋印花。根據第4號文件第4條。(91)國稅發155、倉儲業務的應稅憑證應為倉儲保險合同或倉單、倉單等。用作合同。對於壹些不規範、不方便計稅的憑證,可以用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稅發(90)428號文件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的千分之壹計征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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