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申訴案件;
2、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3、不服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申請復議的罰款和拘留案件;
4.因管轄問題由高級人民法院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案件;
5、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案件審理期限;
6.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是什麽?
1,原告必須與事件有直接關系;
2.被告也必須清楚;
3.訴訟的事項也應說明清楚,任何與該事項有關的請求或事實理由都應明確具體;
4、訴訟事件也應由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巡回法庭在巡回區內審理或者處理下列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壹)全國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對高級人民法院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問題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提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處理巡回區內最高人民法院的來信來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