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四)發票的使用情況;(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