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也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如在公共場合強迫被害人翻越自己的臺階;當眾撕毀被害人的衣服;給受害者臉上抹黑,掛破鞋,戴綠帽拖街示眾;脅迫被害人當眾吞咽或者向其身上噴灑糞便等汙物;脅迫被害人接吻、用身體自慰等淫穢行為時;公開侮辱他人,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多次侮辱他人,對其人格、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的;侮辱官員、婦女甚至外賓,造成惡劣影響的;等壹下。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在主觀上,侮辱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直接故意;民事侮辱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當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