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刑不符合減刑條件的:
1.如果罪犯不履行財產刑,會對減刑產生壹定的影響。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財產刑的,壹般可以認定為無悔罪表現,不予減刑;
2、罪犯無法執行的,不影響減刑,且減刑條件如下:
(1)減刑對象: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但減刑限制除外;
(二)減刑情節:服刑期間遵守監規,認真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
(三)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