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我國《公司法》規定,司法判決解散的法律要件包括

我國《公司法》規定,司法判決解散的法律要件包括

我國《公司法》規定,司法判決解散適用的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公司法所謂強制解散,是指在公司經營明顯困難、嚴重受損或者公司董事與股東僵持不下,導致公司無法按照法定程序決策、無法正常經營時,經股東申請,由法院解散公司的法律制度。根據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強制解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經營管理遇到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2)其他途徑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三)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出申請。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壹百八十二條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第壹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 上一篇:文史政生都可以報的專業。
  • 下一篇:我和朋友以為別人借了高利貸,寫了欠條。這張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