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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法院執行局?

法律主觀性: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是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第壹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權文書和物品;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的案件,執行委托執行的案件,辦理委托和受委托案件的有關事宜,監督、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執行法院是法院的壹個組成部分,它代表法院采取行動。所以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判決,只能由執行法院來做。但是,這個組織的合法性值得懷疑,因為法院不是壹個執行機關,而是壹個司法機關,只適用法律。當然,廣義的執法也包括法律適用,但這裏強調的是狹義的執法,不同於司法活動。既然法院不執行法律,那麽法院作出的判決作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法院當然不能執行,因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和規範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規)在性質上都是法律。有鑒於此,執行法院將獨立於法院,並將設立執行局,負責執行法院的判決。在性質上,執行委員會應屬於行政機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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