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範圍主要是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體的處罰行為,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的強制措施,如強制戒毒、強制隔離、強制教育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收稅收、收費等壹定財物的行為。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對土地使用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裁決。
行政給付: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壹定物質利益的行為,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等。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認定,證明某壹特定事實、法律關系或法律狀態的行為,如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等。
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如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明顯超越法定範圍或者明顯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處罰明顯不當、明顯超過強制措施的必要限度等。
綜上所述,行政復議的範圍涵蓋了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主要目的是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和不合理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