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疫工作中,防控部門收集和使用海量個人信息和數據是為了防控疫情,在必要的限度內收集和使用並不違法,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符合相關條件。
《民法典》第1035條也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監護人的同意主要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可能構成侵犯個人信息罪。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在處理個人信息時,要將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公之於眾,讓被處理人充分了解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和處理狀況,最大限度地保護被處理人的個人權益。
(3)表達信息處理的目的、方法和範圍。主要是為了方便信息處理等壹般公眾監督。
(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構成侵犯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