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發包人應承擔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壞、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現場進行施工的待安裝材料和設備的損壞。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對人員傷亡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費用。5.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6、工程本身的損壞由業主承擔;7.造成人員傷亡的壹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8、施工中機械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由施工方承擔;9.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業主承擔。所謂不可抗力,是指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和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和騷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八十壹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