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巴黎協定》第二條1。為加強《公約》的執行,包括其目標,本協定旨在結合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努力,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對策,包括:
(a)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保持在比工業化前水平高2攝氏度以下,並努力將氣溫升幅保持在比工業化前水平高1.5攝氏度以下,同時認識到這將大大降低氣候變化的風險和影響。
(b)提高適應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能力,並以不威脅糧食生產的方式增強氣候抵抗力和低溫室氣體排放發展。
(c)使資本流動符合低溫室氣體排放和適應氣候的發展道路。該協議的實施將根據不同的國情,體現平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原則。
表達意義
1,連續性
《巴黎協定》是繼1992《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1997《京都議定書》之後,人類歷史上第三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文本,形成了2020年後的全球氣候治理格局。
2.公平
《巴黎協定》得到了各方的壹致認可,充分反映了聯合國框架下各方的訴求,是壹份非常平衡的協定。
該協議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根據各自的國情和能力獨立行事,並采取非侵入性、非對抗性的對等機制。它是各方達成理解並參與的協議,有利於國際合作(雙邊和多邊機制)和全球氣候變化意識的培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巴黎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