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復核決定。
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