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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四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是指停止犯罪。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即意味著犯罪的停止。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執政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給予哪些刑事處罰,是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相關聯,刑法也可以分為壹般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是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的人、時間、地點和事件(罪)的刑法,也稱單壹刑法和附屬刑法。

單行刑法是專門規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但不全面,不系統。附屬刑法是其他法律中規定的關於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條款,因為其內容是關於犯罪和刑事責任的,但又附屬於其他法律,所以是附屬刑法。既不專業,也不系統,也不全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條立法目的為了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是本法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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