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壹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