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對守法原則表述如下: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側重於對私人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進行法律調整,因此有許多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特別協商排除的規範形式的任意性規範,以及為保護當事人利益而設立的倡導性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了合同的形式,這是民法中的壹個倡導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只能在當事人未就相關事項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作為補充性規範,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宣傳規範沒有強迫各方遵守的效果。不遵守倡導規範是壹種承擔風險的行為,當事人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守法原則壹般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範和倡導性規範,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範,不得違反。壹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就會做出負面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會按照民事主體的期待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上一篇:第壹批民法典司法解釋下一篇:民事糾紛誰解決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