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不得設置隔斷,應當安裝透明門窗,展示室內整體環境。箱子和私人房間的門不應有內部鎖定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的亮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這不是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即妳有義務保護妳店裏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
《解釋》第六條第1款,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合理範圍內保障他人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