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是:
1,民事訴訟證據當事人的陳述;
2.民事訴訟的書證;
3.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4.民事訴訟證據視聽資料;
5.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
6、民事訴訟證據鑒定結論;
7、民事訴訟證據檢查記錄。
總而言之: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當事人向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自己有舉證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即“誰主張,誰舉證”;
證據應該客觀存在。偽造或毀滅證據是違法的,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民事訴訟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法官在使用這壹證據時,要註意防止虛假證據被用作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