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陳述或者答辯。④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果當事人願意調解,他們可以在法庭上或休庭後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名、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後立即履行完畢,不要求制作調解書的,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