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幹意見》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將股票直接清償債權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或者股權。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凍結的,應當通知相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過戶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