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壹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