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擾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界定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I類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音水平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者到第二天早上6點,都是滋擾。各市區晝間和夜間環境噪聲標準值包括以下內容:1。“特殊居住區”是指特別需要安靜的居住區,環境噪聲的標準值為白天45分貝,夜間35分貝。2、“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住區和文教機構區,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3.“壹級混合區”是指壹般商業和居民的混合區,其環境噪聲的標準值為白天55分貝,夜間45分貝。4.“二類混合區”是指工業、商業、交通和居民的混合區,“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區。這兩個地區的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60分貝,晚上為50分貝。5.“工業集中區”是指城市或區域內明確劃定的工業區域,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65分貝,夜間為55分貝。6.“交通幹線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超過100輛的道路兩側,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70分貝,夜間為55分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