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嗎?這不是真的。在壹些地方,目前也有地方的公共部門組織,俗稱事業單位組織,也可以取得執法證,具有執法權。但在2021的最新政策中,提到將取消公共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權,今後只有公務員才有執法權。簡單來說,未來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那些事業單位組織,事業單位組織,官方不叫公務員,叫單位職工之類的。
參與公共服務也有兩種形式,壹種是事業編制的參與待遇,壹種是聘任制的參與待遇。想要真正了解壹個人的身份,只能從組織人事處獲得明確的信息,從衣服上不壹定能分辨出身份屬性。所以,想報考壹個有行政執法權的工作,壹定要看報考時給的編制屬性。
現在,隨著中央領導人整頓的決心,翻翻歷史舊賬,將重新規範各種規章制度,提高各種用人標準,進行規範區分。以後想當行政執法人員,要麽努力考上公務員編制(行政編制),要麽通過晉升有事業編制(事業編制),再申請轉為行政編制,但這個名額註定是稀缺的。有什麽想法就去策劃。
在中央領導的規範管理下,以後很難壹刀切,把所有執法部門的事業編制都變成行政編制。壹個是考慮經費問題,壹個是考慮公平問題,讓年輕人有更多的地方考取公務員,為單位輸送青年人才,加強執法隊伍的素質水平,為我們新時代的社會主義環境造就更好的執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