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教育的決定》第二十五條積極引導和鼓勵教師及其他具備條件的教師到農村中小學任教。各地要落實國家規定的農村、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中小學教師津貼補貼。建立城鎮中小學教師到農村任教服務期制度。城市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教師職務時,應當具有1年以上在農村中小學任教的經歷。適當提高農村中小學中高級教師比例。地(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區域內城鄉“校對”教師定期交流制度。增加東部地區教師到西部地區任教和西部地區教師到東部地區接受培訓的人數。國家繼續組織實施大學生支教誌願者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