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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指3000ghz以下,無需人工波導,可用於為社會創造財富的無線電磁波。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軍事系統以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按照審批權限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審查無線電臺的建設布局和站點, 發放無線電臺執照和無線電臺識別碼(含呼號,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監測和幹擾調查,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在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授權的範圍內履行職責。第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本系統(行業)的航空、船舶無線電專用頻率,規劃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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