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衛計委(原衛生部)2011制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禁止吸煙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設在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內。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配備專(兼)職人員勸阻吸煙者。
二手煙對成年人的危害
增加25%-30%的冠心病風險,對心血管系統某些方面的影響不亞於主動吸煙;
增加20%-30%的肺癌風險;
導致成年人患哮喘、急性呼吸道疾病和慢性阻塞性肺病;
增加女性患乳腺癌的風險。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和兒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體育場、表演場館和競賽表演區的觀眾座位;
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人群聚集的公交候車區;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禁止吸煙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設在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內。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配備專(兼)職人員勸阻吸煙者。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禁止吸煙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