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9年5月1日實施,至2020年7月10日終止,最後壹次修訂時間為2019年4月23日。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根據2019年4月23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擴展數據:
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1,大型核設施、大型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3.儲存易燃和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和基地;
4、第壹、二、三項規定的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且遠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大型企業;
5、遠離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管理單位。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