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案件移交法院後,壹般需要壹個月左右開庭。刑事訴訟法對庭審時限有明確規定。法院壹般應在受理案件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因此,法院會在審判截止日期到來之前提前安排開庭時間,但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工作人員根據自己的工作安排確定,不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關於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有兩點。詳情如下:
1,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不存在罪過,所以不能認定為犯罪;
2.要看行為人有沒有交通違法行為,後果危害有多大。行為人必須因交通事故造成壹定的後果,並對後果負責,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比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既沒有違反交通法規,也沒有主觀上的過失,那麽就應該是交通事故中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