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先發展?在壹些行業和領域,“先票後付”得到了商家的認可,成為壹種商業交易習慣,普遍存在。
先發展?出票後付款主要如下:
1.買方要求財務部必須與開發商會面。出票後才能付款,以至於要求賣家先開發?票,業務員開的?在收到財務部的付款後,將門票支付給賣方;
2.買家通知賣家結算,為了賣的方便會付全款?票送到買家手裏,買家的工作人員只是先付壹部分貨款,或者要求賣家第二天取款,或者以銀行暫時無法辦理等各種理由拖延。
“先發展?“先票後款”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為了避免這些風險,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兩點:
1,壹般來說,拿到錢之後再去嘗試開發?門票;
2.如果買家堅持先開發?付款後的機票,可以要求買方接受交貨嗎?票的同時,以書面形式簽上壹個“先發展?票,未付款或以後付款”,格式如下:
公司(賣方):
今天為了方便我司錄入,有沒有發給我們?票(發票號,金額人民幣大寫),上述款項我司尚未支付給貴司,現承諾於年月日全額支付,並出示此單據作為貴司記賬的憑證。
公司(買方)
年月日
這份文件正在發送嗎?要求對方在票上簽字蓋章。如果對方拒絕,應斷然拒絕對方“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要求,以防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