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務院公布(批準)的行政法規名稱、公布日期、施行日期[1987]。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自96 1987 1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3號+0988 65438+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號發布1989 65438+10月13《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106 1993 65438+10月1號,藥品行政保護正式生效。保護條例國務院批準1993 65438+10月1,自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令第12號、國務院令第20號《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發布之日起施行。8、1996、12.30號《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6號令,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3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02年9月0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4號)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4號)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442號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445號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503號令將於2007年7月26日實施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