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說,根據《合同法》和《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不得收取除利息以外的其他費用。但在實踐中,部分銀行在發放貸款後簽署補充協議,然後收取費用,顯然屬於逆向程序操作,不符合先承諾後放款的做法。壹旦客戶起訴銀行在交費後反悔,銀行可能面臨敗訴和退回貸款承諾費的風險。
客戶在繳納貸款額度占用費後,向銀行索要發票,但相關銀行壹般不開具發票。根據法律規定,顧客索要發票是合法合理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1條規定,“單位和個人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處罰。
損害了銀行在客戶心目中的信用形象,不利於與銀行發展長期合作關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銀行收取這筆費用有點不劃算,希望銀行考慮長遠利益後再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