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試用期和試用期是壹樣的,只是叫法不同。試用期也稱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員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進壹步考察的期限。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壹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壹項制度,給企業時間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要求,避免用人單位不必要的損失。另壹方面可以維護新入職員工的利益,讓入職員工有時間調查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不僅是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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