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離婚,首先要證明夫妻的婚姻關系,結婚證是唯壹合法的證明。
2.處理孩子的問題。
對於婚內有孩子的夫妻來說,處理好孩子的問題也是離婚必須滿足的條件之壹。比如孩子是未成年人,沒有經濟獨立,那麽夫妻雙方必須協商孩子以後的生活和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損害。
3.財產分割壹定要明確。
估計婚後的財產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相應的分割,這就需要雙方提供相應的財產證明材料,包括各自的收入和存款賬戶。如果有經濟往來,也要明確相關權益。
4.離婚必須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
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如果要離婚,必須在保證自願的前提下進行。如果壹方不想離婚,只是因為另壹方的脅迫或者欺騙,這種情況顯然不符合離婚的條件,民政局是不會給他們發離婚證的。《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