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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任何利益和任何東西。

法律主觀性:

《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以來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或者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交通的;(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第四十六條、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根據上述規定,申訴人只有在犯有上述嚴重行為的情況下才能被拘留。如果他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涉及到具體問題,這裏無法判斷對錯。如果賠償有較大出入,當事人有權申訴。對於公安部門的拘留,事後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要求國家賠償。但是中間環節很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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