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國家明令禁止小產權房買賣。
(1)“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也稱為“鄉鎮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稱謂。這種房子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會在國土房管局備案。所謂的產權證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
(2)小產權房的缺點是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即房屋所有權無法確定(沒有明確的產權),無法辦理房產證,無法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買賣。另外,國家征收的情況下,補償比完全產權的房子低很多。
(3)小產權房是指有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的產權證的不動產。現實中往往是壹些村集體組織或開發商以新農村建設的名義出售的房屋,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或農民自己組織建設的“商品房”。所以並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物權。而且,現在國家嚴厲打擊小產權房,建議妳看看商品房,避免權益受損。
(4)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將房屋出售給家鄉以外的人,合同未實際履行或購買人未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