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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不包括哪些?

根據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不包括: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事務;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地方各級公務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是整個國家行政組織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擴展數據:

權威結構

規範性權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為此,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領導和監督

即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決定,任免和考核行政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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