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上的“長子”是指“設職久,不德,子設貴而不長。”
縱觀中國歷史,長子繼承制是中國古代壹夫壹妻制和壹夫多妻制下實行的壹種繼承原則(制度),是維系宗法制度的核心制度之壹。辦公室是老婆和原配,老婆生的長子是辦公室長子。法律規定長子有優先繼承權。該制度始於商末,定於周初。具體規定是“立長位而不賢,立子貴而不長”。從西周開始,漢朝基本實行了周朝宗法制度規定的長子繼承制,即長子有政治繼承權。
次子和私生子根據地位高低有不同的次要政治地位。在奴隸制時代(禮制),主要適用於宗法繼承——此時家族與國家融為壹體,宗法繼承可以涵蓋王位、爵位、官職的繼承。在封建時代,法律嚴格區分官與普通,在皇位、爵位、官職、宗族的繼承上實行官員繼承制。在財產繼承上,所有的兒子都有繼承權,官宦長子仍然處於優勢地位——皇位、爵位、官職和宗族密不可分,原因之壹就是財產可以分割。這種制度體現了等級觀念,與宗法、妾制形成對比;但在當時壹夫多妻的條件下,壹定程度上避免了繼承上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