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要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校園欺淩的嚴重危害
1.在校園欺淩中經常遭受暴力的學生,整天生活在暴力的陰影下,學習成績普遍下滑嚴重。甚至有的學生因為傷勢嚴重不得不住院或者休學,正常的學習被迫中斷。
2.老師施暴壹般會導致受害學生害怕上學,不願意再去上學。
3.老師打學生。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導致不健康人格的形成。這種傷害不僅體現在受害者身上,還體現在施虐者的身心發展上。
4.對於受害者來說,可能導致他們缺乏自信和勇氣,自卑,回避人群,孤僻,偏激。對於施暴者來說,可能會導致其形成反社會人格,走上犯罪道路。